销售协议

706 时间:2023-08-17

1. 本条款的接受和范围

1.1 本销售通用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适用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康为世纪”)向客户(以下简称“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和服务。

1.2 通用条款与买方的采购订单或买方提交的任何书面或电子文件的内容相冲突的,应当以通用条款为准,但经康为世纪书面明确同意的情形除外;买方的采购订单或买方提交的任何书面或电子文件未约定的,适用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

1.3 买方有以下任何行为的,均默认为买方无条件接受本通用条款:(i) 买方签署书面通用条款;(ii) 买方采购通用条款项下的产品或服务,或转让任何采购单;(iii) 买方接受本通用条款项下的产品装运或交付或服务提供;(iv) 买方就任何产品或服务付款的;或者 (v) 买方任何其他接受本通用条款的行为或意思表示。

2. 合同或采购订单的成立、变更或取消

2.1 合同或采购订单的成立,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i) 由康为世纪向不特定的买方提出要约,且该要约明确表示具有约束力并得到了买方以要式或非要式行为表达的接受;或 (ii) 买方发出(口头或其他)订单,且该订单得到了康为世纪通过要式或非要式行为的确认或通过履行促成已提交的采购单的方式得到了确认。

2.2 买方在未征得康为世纪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取消或变更任何有约束力的合同或采购订单,法律法规、政府相关政策、法院生效判决所指向的合同或采购订单除外。买方取消或变更合同是否得到批准,可能取决于买方对康为世纪为履行该合同或采购订单已产生费用的偿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储或装运费用、非标材料的生产费用、不可退材料的购买费用、康为世纪的供应商向康为世纪收取的取消费、以及因取消合同或采购订单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买方向康为世纪支付的最终赔偿金额,以康为世纪授权代表签发的已核实费用单为准

3. 包装

除另有约定外,康为世纪根据产品性质,采用符合产品特性的包装方式。产品包装应适合长途海、空和陆地运输以及多次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具有防潮、防震、防锈和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包装物不回收。

4. 交货及运输

4.1 除另有约定外,产品交付时间由康为世纪与买方签署的合同或采购订单确定。康为世纪对因任何超出其合理控制之外的因素导致的逾期交货,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买方自身行为、禁运或其他政府行为、影响康为世纪商业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可抗力等。

4.2 除另有约定外,所有合同或采购订单下的标的物均由康为世纪交付给承运人。康为世纪将产品交付给承运人即视为完成交货义务。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损毁、灭失风险,均由买方承担。产品运输费用的承担,由康为世纪与买方协商一致确定或依据合同或采购订单的约定。当买方支付全额款项后,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5. 验收(需要就验收时间、退换货时间等内容请相关部门进行确认

5.1买方在收到任何产品或服务后,应当立即组织验收。倘若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对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外观、质量等有异议的,且产品存在明显瑕疵的,买方不得晚于收到该产品后的五(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产品存在的非明显瑕疵,买方不得晚于收到该产品后的十五(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买方验收合格。

5.2 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对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外观、质量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买方对瑕疵产品,有权要求退换。康为世纪承诺在接到买方产品退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换工作。

6. 价格

6.1 除康为世纪与买方就产品或服务价格另有约定外,任何产品或服务价格请参考康为世纪官网(www.cwbio.com)目录价格。

6.2 除另有约定外,产品在交付之前,因包括但不限于原料价格上涨、国内外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等因素,导致产品生产成本上涨超过【10%的,康为世纪有权立即调整价格,并有权要求买方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支付货款。

6.3 除另有约定外,所有产品或服务价格均不包含任何政府部门收取的任何税款、征税、关税或任何性质的其他费用。所有该等税费均应由买方负责缴纳。倘若康为世纪被要求预缴任何该等税费,则买方应向康为世纪全额偿付该等预缴的税费。

7.付款(违约金方面需要法务部提供意见

7.1 除另有约定的外,买方应当按照合同或采购订单的约定,按时向康为世纪支付相应款项。倘若双方约定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形式,买方逾期付款的,康为世纪有权延期发货,并不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买方逾期付款的,应当向康为世纪支付合同或采购订单总金额千分之一/日的违约金并不免除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且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7.2 除另有约定外,康为世纪在收到货款后为买方开具相应发票。

8. 买方保证

8.1 买方了解并知晓:康为世纪发行的有关产品或技术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目录、手册、宣传资料、图片文字、会议纪要及公司其他任何形式的传播载体等。

8.2 买方购买前已详细阅读康为世纪官方网站上刊录的有关产品或技术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及技术服务的理化性质、外观描述、技术规格、包装、存储条件、有效期、用途、安全使用说明、产品说明等内容。买方因对有关产品或技术服务信息认识存在偏差或错误,进而导致误认、误购产品或服务的,由买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康为世纪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8.3 买方了解并知晓:康为世纪将随时可能改进或更新产品及技术服务信息等,改进或更新的信息也属于产品或技术服务信息的一部分。

8.4 买方在购买过程中及购买产品后遇到相关问题的,应当提前咨询康为世纪工作人员;如经咨询仍未解决问题的,可进一步联系康为世纪售后服务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

8.5 买方在购买产品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关于康为世纪产品或服务的任何不良言论,也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作出有损于康为世纪公司形象的其他不当行为,否则自愿承担不利后果。

8.6 买方购买产品出现任何争议的,应优先协商解决,依法合理维权。

9. 责任限制条款

在任何情况下,康为世纪均不承担后果性的、特殊的、间接的、附带的、惩罚性的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金、费用、支出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和机会成本)。双方同意,康为世纪对供应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或服务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诉讼、损害赔偿金、索赔、责任、费用、支出或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买方为本合同项下购买的产品或服务所支付的费用总额。

10. 免责条款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康为世纪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

10.2 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10.3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10.4 产品与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10.5 因买方自身原因导致损害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买方未按照CAS号购买产品或服务,导致买方误认、误购产品;买方未严格遵守产品使用规则;买方对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等认识错误等原因;

10.6 其他任何康为世纪不存在过错的情形。

11. 知识产权

康为世纪或其关联方是某些专有品牌名称、商标、商号、标识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人。除康为世纪另行以书面形式授权外,买方不得使用康为世纪或其关联方的品牌名称、商标、商号、标识及其他知识产权;亦不得采用、使用或注册登记与任何康为世纪或其关联方的品牌名称、商标、商号、标识及其他知识产权相似、以至于容易造成混淆或不确定性的或者以任何方式损害或侵犯任何康为世纪或其关联方的品牌名称、商标、商号、标识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

12. 修改

除本通用条款另有约定之情形外,对本通用条款所做的任何变更、修正、增加、删除,必须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约定方为有效。

13. 可分割性

倘若本通用条款中的个别条款无效或部分无效,不影响通用条款当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康为世纪与买方应当遵守该通用条款的其他规定。

14. 法律适用

14.1 本通用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均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

14.2 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或采购订单过程中产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诉诸康为世纪所在地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微信小程序

 客  服
 咨  询

公众号二维码